医保服务

一档医保

门诊

1、政策范围内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现金补齐;

2、门诊大型特检,个人支付20%;

3、门诊大病:需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就诊及缴费时需出示大病诊断证明,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视连续参保时间按比例支付:连续参保时间<12个月,个人支付40%;12个月≤连续参保时间<36个月,个人支付25%;连续参保时间≥36个月,个人支付10%;

4、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现金支付费用总额>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以上的,个人支付30%(参保人≥70周岁的,个人支付20%);

5、门诊输血:个人支付10%;

6、个人账户积累额>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部分,可用于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门诊基本医疗、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7、在本市定点社康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个人支付70%,但口腔科治疗、康复理疗、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用除外。


住 院

1、视个人缴费比例按规定予以95%或90%支付;

2、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00元、市外医院已按规定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转诊或备案的1000元;

3、床位费:最高支付金额为物价规定的普通病房A级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的第一档;

4、特材及单价1000元以上的材料:国产材料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进口材料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5、自行到本市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按规定支付标准的90%支付,自行到市外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按规定支付标准的70%支付。


注: 

1、门诊大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术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2、住院特材: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内的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单价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3、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参保时间有关,使用地方补充基金较使用大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有所降低(以细则规定比例为准)。

4、参保人住院个人承担的费用比例因起付线及超床位费、空调降温费等目录外项目费用的发生情况不同而不同。

5、二档参保的少儿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27902925、院医保办27798342、市社保局:12333、宝安区社保局:2759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