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服务

三档医保

门 诊

1、必须在绑定医院就医,在非绑定医院就医费用由个人支付(急诊、转诊除外);

2、甲类药品个人支付20%、乙类药品个人支付40%;

3、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个人支付10%、基金支付90%,但基金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4、经绑定医院转诊到其他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及因急诊抢救在非绑定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

5、医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6、门诊大病:待遇同一档参保;

7、门诊输血:个人支付30%。


住 院

1、须在绑定医院就医,自行前往市内非绑定医院住院的按支付比例标准的90%支付,自行到本市市外定点或市外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待遇同一档;

2、支付比例:市内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市外医院70%;

3、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00元、市外医院已按规定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转诊或备案的1000元;

4、床位费:最高支付金额为物价规定的普通病房B级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的第一档;

5、特材及单价1000元以上的材料:同一档;


注: 

1、 门诊大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术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2、住院特材: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内的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单价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3、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参保时间有关,使用地方补充基金较使用大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有所降低(以细则规定比例为准)。

4、参保人住院个人承担的费用比例因起付线及超床位费、空调降温费等目录外项目费用的发生情况不同而不同。

5、二档参保的少儿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27902925、院医保办27798342、市社保局:12333、宝安区社保局:27591052